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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所在行政区域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发文字号中的所在行政区域代字一律使用“黑”而不能使用“龙”。
  机关代字也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省交通厅,应在“黑”后加“交”字。
  文种代字一般用“发”(上行、平行、下行文件)和“函”(平行、下行文件)2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1至3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五)签发人。各级行政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应为主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签发人姓名一律在红色反线之上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名,冒名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如转发文件,原件标题过长时,可以原件发文字号代替,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01〕××号文件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文种部分必须符合法定行文关系,必须与公文的内容性质相吻合。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各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多家主送机关中间可加顿号、逗号。命令(令)、决定、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写于主题词之下版权栏之上,“主送”二字用“已发”代替,后加冒号。最后一个发送单位后加句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位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如省政府下行文件的全称概念为“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特称为:“各有关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单称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省××厅”。
  (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正文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合。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并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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