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政发〔2001〕1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20日
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地、各部门都应依照本《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