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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发〔2001〕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优化配置
  各地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1年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尽快改变单一水源供水方式,多渠道保证城市供水。要把水利控制工程建设、水源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要针对我省冬、春两季枯水的特点,编制好枯水期应急预案,做好抗大旱的各项准备,防止出现水危机,确保城市安全供水。要加强对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重点是对城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水源的开发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井,对原有的自备井要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哈尔滨、大庆等地下水已经严重超采的城市,一律不准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并要采取强制措施关闭部分取水井,同时开展回灌技术研究,补充城市地下水资源。
  二、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强化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要加价收费。大力推广工业节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对高耗水的工业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节水要求。从2001年3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都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严禁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建设质检部门不予验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对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地要有计划地进行更换,保证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各地要从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等收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水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技术改造。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城市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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