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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者资质合法,经营行为规范;运输市场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运输服务有明显改善,行业素质有所提高。
  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1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负担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省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所有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并报设区市财政、物价部门,设区市财政、物价部门分项目、标准、批准部门及文号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执行。涉及道路运输的各项基金,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分项目、标准、批准部门及文号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理后保留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清理后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今年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审核。
  禁止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进行有偿使用和私自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经营权;对擅自实行有偿出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整顿治理的重点是:无证无牌经营、超范围经营、非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其他非法营运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保证经营者具备规定的资质和安全保障条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证的管理发放,严格年检年审和安全教育制度,规范驾驶同的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要切实搞好宏观调控,防止运力的盲目增长,确保营运车辆合理的实载率,减少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
  (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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