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执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保安人员对违法指令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持执勤证件,可以配带规定的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在非执行勤务时,不得着保安制服和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和保安器械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守护勤务时,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和灾害事故现场,应当先行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刁难、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体、财物;
  (三)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四)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五)妨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六)查办案件;
  (七)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检查,支持保安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的保安服装、标志和证件的制作以及保安器械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者开展保安培训业务,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保安人员,除开设保安业务课程外,还应当开设法律知识课程。
  第二十五条 保安培训学员结业,经当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