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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1修正)[失效]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招聘保安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工作内容、期限、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企业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保安人员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取得了《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聘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保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的指派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提供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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