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9日)废止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于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保守培训机构以及对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人员进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内部保卫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