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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记录员。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和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拟受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听证的提起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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