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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者其他宣传设施;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四)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进行体育、文娱、商业性宣传咨询、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妨碍机动车安全通行活动的;
  (五)在城市道路两则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者禁行、限行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或者视线不良时,还应当设置照明设备或者反光标志;
  (二)纵向挖掘道路时,实行分边分段施工,横向挖掘道路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当铺设保证安全通行的覆盖物;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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