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税费改革后,村提留不再按人头收取,改按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0%-20%。同时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均衡减负”的原则,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市政府按照不高于税费改革后当地农民平均负担水平确定,报省政府批准。以上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乡镇经管部门监督管理。
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和平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固定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具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三、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村“一事一议”资金的征收方式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实行征收代金的方式,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季征收,可以委托粮食收购等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在纳税人农业特产品销售后,依率据实征收。农民每年应缴纳的税金,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对无故不按期缴纳的,征收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乡村公益事业金、村“一事一议”资金,由村委会收取,然后上交乡镇财政专户存储。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重大改革,各地必须统筹安排,落实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制定严格的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学生教材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二是取消一切达标升级活动。凡由省市县及各部门设立的达标升级活动,要逐项列举,一律取消。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论性基金和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三是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撤并规模过小乡镇;精简乡镇机构,分流人员;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减少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取消村级招待费,实行村务公开。四是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进一步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强化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