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稳定;二是兼顾其他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三是实行以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四是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
二、农村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鉴于我省防洪、抗旱任务较重,省里决定对“两工”采取逐步取消的办法。各地取消“两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步骤,由各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在过渡期内,各地要逐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域性大中型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乡、村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必需的用工,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
(四)调整农业税下策。农业税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农作物常年产量、规定的计税价格和税率计征。计税土地面积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按照1994-1998年农作物实际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计税价格根据国家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综合测算,我省确定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一定5年不变;农业税税率为6%。农业税政策调整后,继续实行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鼓励生产性减免政策。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逐步减少应税项目、合并征税环节、调整适用税率。一是在大田种植的西瓜、甜瓜、甜叶菊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二是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征税;属两个纳税人的仍维持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三是农业特产税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