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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1年4月1日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在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
  (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
  (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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