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交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交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新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以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要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四、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
改革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完税凭证。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对农民应承担的税费,通过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形式通知广大农户。对通知书、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行政性收费、集资等,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五、农业税收纳税义务的履行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农民群众要发扬优良传统,自觉履行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收和附加。
六、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消涉及农民的各种摊派和达标活动,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搞好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合理调整乡镇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四)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