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2001年3月25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面临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明确改革的目的、任务,准确掌握改革的政策内容,推进改革健康发展,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
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稳定,兼顾乡镇政论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原在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优抚费、民兵训练、修建乡级道路费等,改革后由乡镇财政仍按原渠道开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三)取消屠宰税。
(四)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