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2001年3月28日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当整体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条 《拆迁条例》第
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
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
第五条 拆迁人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