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必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各单位应确定具体办税人员,并将确定的办税人员名单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上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证书》和《个人所得扣缴义务人须知》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职工工资表中应单设“扣缴个人所得税”一栏。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将财政部门发给的工资及已扣税款连同本单位另外发放的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合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已扣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定期检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