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
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00〕2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30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团体及在豫的各类事业单位、武装警察部队以及中央各部委、外省市、非集中缴税的军队单位派驻河南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凡达到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他应税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 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表收入实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代扣汇缴,各单位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等福利性收入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其税款差额部分由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各单位支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