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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4.出版单位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5.核发记者证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三、审核9项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3.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4.电子出版物复制、进口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5.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
  依据: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6.委托境外企业复制光盘、刻录母盘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7.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和涉外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8.境外出版物在我省发行或展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9.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
  依据: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四、备案1项
  1.涉外版权贸易合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省质量技监局
 
 一、审批12项
  1.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机构资格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合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人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5.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操作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顺焊工考试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与监察规定》
  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无损检测人员考委会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8.化学清洗和水质监测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规定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2.目录管理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核准2项
  1.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2.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审核1项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
  依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备案5项
  1.液化气体罐车、高压氧舱、超高压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规定内企业产品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证书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国家机电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4.进口锅炉、压力容顺、特种设备登记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人事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5.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省药品监管局
 
 一、审批17项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3.医疗单位制剂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7.生产仿制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管局《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8.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品种
  依据: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药剂管理办法》
  9.医疗单位研制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0.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1.麻醉药品供应、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2.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3.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
  1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5.戒毒药品供应、戒毒机构自戒毒药品许可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16.麻黄素购用证明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管局《麻黄素管理办法》
  17.咖啡因购用证明
  依据: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咖啡因管理办法》
  二、核准4项
  1.药品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器械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
  依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三、审核4项
  1.新药研制临床试验、临床验证及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2.中药保护品种
  依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3.戒毒药品研制及临床试验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4.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四、备案2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登记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药品研究机构登记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一、
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
  二、核准4项
  1.核发导游员证及执业上岗证
  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省直、中央驻昌单位旅游涉外定点经营许可
  依据:《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3.省直单位星级宾馆、全省三星以上宾馆星级评定
  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4.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公民组团自费出国(境)旅游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2.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
  依据:《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乡镇企业局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省政府《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国防科工办
 
 一、审批4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设计方案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民用爆破器材供应服务网点的设立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4.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二、核准1项
  1.省内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三、审核10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制造企业申领凭照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4.民用爆破器材的试生产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5.大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订购所需的民用单质炸药、混合炸药及民用爆破器材半成品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7.进出口企业从事民用爆破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进出口业务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8.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开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的启用及改扩建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0.跨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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