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0日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
第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