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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3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2001年3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执法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对专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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