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拥有较大的出口贸易规模;
(八)商标所有人有较高的商标意识,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商标,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存在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理由。
为了便于认定,认定委员会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量化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不定期认定的方式。
第八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自行举证。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附送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将申报材料用A4复印纸规格统一装订成册,并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后,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件,对其申请资格、材料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退回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需要作进一步审查的,可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
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制作《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实行回避原则,即认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