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2001年4月4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开展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广州著名商标认定办法》予以公告。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广州市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 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受理和审定,并进行公告及颁发证书、奖牌。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人数须为单数,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选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
(三)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询意见;
(四)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其中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六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发展良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消费者投诉少,没有被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通报批评;
(六)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