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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1〕27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眼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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