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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以及证明文件;
  (二)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四)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章程应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规定;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高等职业学校的筹建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进行可行性、必要性的论证。论证由举办者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论证,确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省直有关部门申办高等职业学校,还需附交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申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经办学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交省教育厅受理后,由省教育厅按照设置标准,确定考察对象,并遴选由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向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提交书面考察报告。每年第四季度办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手续。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开会评议并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分“正式建校”和“筹建”两轮进行。同意正式建校或同意筹办都必须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票数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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