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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安徽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97号),为了积极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职业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立足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等进行调整充实、合并重组和改革改制,并根据需要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设置二级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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