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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市出租汽车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20号)精神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我省将不再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报财政部批准;重要的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二)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对下列非法营运情况,要坚决予以处理直至取缔:
  (1)未按规定领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车辆;
  (2)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线路牌从事营运的车辆;
  (3)超越核定范围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车辆;
  (4)超越核定范围进入公路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车辆;
  (5)未经有关部门审核从事客货运站场服务的非法站点和以场代站、以路代站的站点。
  (6)接纳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的客货运站场。
  (三)规范客货运输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客货运输服务质量。
  运输经营行为治理的重点,是严肃查处粗暴待客和宰客、甩客等行为,尽快解决直接关系到旅客和广大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其他运输服务质量问题,也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清理整顿后,运输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运输安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站场载客、载货;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长途客运、特别是高速公路客运必须严把企业经营资格等审核关。营运车辆要定期维护,保持二级以上技术状况,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等级的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公安和交通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终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营业性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确保运输生产安全,切实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
  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业主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已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服务项目和应无偿为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降低服务标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客货运输和运输服务价格,查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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