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坚决刹住对乡镇企业的变相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少数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企业年检费、计量检测费、产品质检费、二氧化硫排污费等项目时,随意提高标准的行为,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低压农电维护费是向乡镇电管站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收取的专项资金,按照“谁用电谁负担”的原则征收,对不使用农村电网电力的乡镇企业用户一律不得征收。一些地方将部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完备生产经营条件,完全符合私营企业登记条件的乡镇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挂牌为重点工商大户,收取工商管理费,属于变相乱收费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时,要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强买强卖,强令乡镇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和无偿占用乡镇企业产品及财物;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严禁在收费过程中搭售物品、强制订购书籍报刊。除法定检查外,其他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检查要严格控制,确需检查的,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活动。对确有必要举办的一些评比活动,要从严把关,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乡镇企业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活动,谁主办谁出钱,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切实规范向乡镇企业的收费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批准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乡镇企业可以拒绝交费。
对骨干乡镇企业,建立收费审批、登记及挂牌保护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实行《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向上述乡镇企业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向乡镇企业开具收费票据时,必须如实填写《收费登记卡》,拒绝填写或弄虚作假的,乡镇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当地上规模、效益好、负担重的骨干乡镇企业纳入当地挂牌保护行列,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及时了解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