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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
 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
       (省乡镇企业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纠风办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乡镇企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一大主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乡镇企业税外负担过重,一些地方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农业部等七部委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顿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负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具体见附件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对乡镇企业同样予以取消;2、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4、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收取的基金项目;5、省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集资等。同时,对需保留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报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补农建农资金是乡镇企业承担的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各地征收数额相差较大,清理后要控制征收幅度,最高不得突破企业税后利润的10%。
  今后,全省所有新增涉及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乡镇企业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无权批准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所批文件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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