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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八)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保护正版软件使用者的利益。鼓励公平规范竞争,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收入分配政策
  (十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二十)从事软件工作的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继续用于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或生产的,可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人才吸收和培养政策
  (二十一)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全省软件人才培养规模。发挥省内现有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软件园和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培养软件人才,形成软件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成立软件学院,积极建设高级软件与网络人才的培养基地;鼓励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十二)鼓励企业吸引软件跨国公司,与高等院校实行联合办学。根据软件企业需求,开设有关实用专业和课程,为软件企业培养实用型中初级软件人才。
  (二十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开展软件技术培训,加强在职员工的知识更新和再教育,积极开展软件技术远程教育。支持高层软件人员出国培训、进修、鼓励企业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浙江讲学和工作。
  (二十四)凡受聘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单位所在地落户。
  (二十五)对从事软件技术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或引进项目的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护照。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的有关人员赴港澳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证件。对来浙工作的软件外籍专家,邀请或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半年或一年内多次有效入境签证审批手续。
  六、软件园建设
  (二十六)在有条件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总体规划科研与工作用地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创建一批省级软件产业园区。把软件园区建成软件产品开发基地、生产基地、出口加工基地、技术培训基地、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形成软件产业集聚效应。
  (二十七)软件园区的管理要借鉴国内外管理的先进经验,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按现代企业制度的模式运作,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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