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我省2000年7月1日前兴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年度。2000年开始年限尚有剩余的,则在规定的减免税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前已按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库。减免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及税前扣除核准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
(十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与采购政策
(十三)软件产品(含软件外包加工)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或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直接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软件自营出口权登记。
(十四)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对软件出口型企业的认证费用,外经贸部门要协助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十五)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保税区政策,扩大软件出口。有关保险机构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海关要为软件的开发生产业务提供便捷的服务。对出口的软件产品,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十六)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化、领域信息化、区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家庭信息化,进一步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拉动软件产业的发展。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系统,必须使用具有自主产权的国产软件和设备,或配置国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十七)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购的生产性设备),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所购软件的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