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0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信息产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投融资政策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软件产业的贴息或补助,以实施软件产业发展计划,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软件出口加工、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等。各地要视财力可能,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
(二)“十五”计划中适当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厅、经贸委、科技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应把软件技术创新项目、软件孵化器项目和软件类重点实验室、企业中心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列为支持的重点之一。对软件企业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
(三)逐步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按照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积极培育软件产业风险投资主体,设立风险投资专项资金,组建软件风险投资公司。
(四)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五)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六)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积极提供包括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在内的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二、税收政策
(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八)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