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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十)改革现行农技推广体制。根据发展区域特色农业的要求,从今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把乡镇农(林、水、牧、渔)技站改建成跨行政区域的专业农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机构。
  (二十一)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获取合法收入。鼓励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离期间身份不变,三年内保留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
  六、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全省农村信息网络
  (二十二)各地要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调整农业结构、推广适用科技、农产品销售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有关信息的指导和服务。对农村信息服务机构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新办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加快农村经济信息网络建设。以现有系统为基础,整合各地、各部门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经济信息网络。今明两年内,要基本完成省农村经济信息处理中心建设,市、县完成分中心建设,乡镇逐步建立信息站,初步形成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网络。
  七、加快中心镇、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二十四)按照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着力解决市辖区、县级市城关镇的撤镇建办和撤村建居等问题。在经济比较发达和交通便捷的地方,继续加大乡镇、村撤并的力度,科学进行镇、村规划,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聚。中心镇、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允许作适当调整。鼓励土地置换,在同一县(市、区)域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城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做好退宅还耕的基础上,经核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城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十五)加快乡镇工业专业园区建设。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有重点地建设好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功能较完备的乡镇工业专业园区。今明两年,省里每年安排1000万元贴息资金,支持乡镇工业专业园区建设。对园区内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工业用电、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原厂房用地退建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可易地等量置换到工业专业园区选址建设。对园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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