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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

  二、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效益农业
  (六)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的区域比例优势,积极发展有优势的特色农业主导产业和品牌产品。省里重点培育蔬菜水果、花卉苗木、桑茶竹木、水产养殖、名特畜禽等特色主导产业。
  (七)各地要切实加强具有区域特色农业产业的培育。对区域种养专业化布局明显、形成产业特色的基地,农业结构调整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八)要努力把各类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成为有特色的效益农业示范园区,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各地特色农业产业带的形成。省、市、县(市、区)要合力建设好11个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100个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今明两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予以专项扶持。
  三、扶大、扶强、扶优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九)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结成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建立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企业投资效益农业,争当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大、扶强、扶优”的要求,省里选择确定20家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能带动区域特色农业发展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今明两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各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市级确定3-5家,县级确定2-3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促使其尽快上规模、上水平。
  (十)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经营的农产品,以及部分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绿色通道”,凭省直有关部门核定发放的“绿色通行证”,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
  (十一)省、市、县各级骨干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省里单列2万亩土地,直接安排到项目,并免收级差地租。
  (十二)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应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支持解决其技改贷款以及农副产品收购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适当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用电要实行优惠。
  (十三)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于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照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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