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1年1月6日 浙委〔2001〕1号)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新的世纪里,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围绕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业产业化为载体,进一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制订如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40条政策意见。
一、取消粮食定购,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鼓励农民按照市场导向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大力发展效益农业,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着力提高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凡是在原粮地上常年调整发展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业的集中产区,本着“两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可以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税的,由市、县政府自主决定缴纳粮食或代金。结构调整后的种养业生产用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由省物价、电力部门研究落实。
(二)全面开放粮食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和个体粮商依法经营粮食。放开粮食批发经营,鼓励省内外经营粮食的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代储代销等各种经营业务。鼓励粮食加工、流通企业在省内外粮食主产区建立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产销关系。大力培育各类粮食市场,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努力把我省建成南方销区的粮食集散地。
(三)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从今年起,粮食的购销价格随行就市。省里原则上不再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取消价外加价补贴。各级原用于定购粮的价外加价补贴资金保持稳定,用途作适当调整。对一时难以调整种植结构的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政府仍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使其收入过度减少。全省每年储备粮轮换,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产销合同,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时,收购价随行就市。
(四)实行粮食供求平衡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粮食供给安全。各地要建立科学的粮食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行情的分析、监测,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健全省、市、县各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需要,适当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确保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各级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加快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依法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快建设标准农田,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五)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供应管理办法应作适应性改进,拓宽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在继续帮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解决粮食收购资金的同时,积极帮助其他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解决有关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