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
《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月2日 苏宣通〔2001〕1号)
各市委宣传部,中央新闻单位驻江苏记者站(分社)、省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闻舆论宏观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制止有偿新闻,经多方征求意见,现制定《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并予印发。此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宏观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止有偿新闻,现根据中央有关严格控制新闻发布会的指示精神,并借鉴省内外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团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条 凡发布的内容违背
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的,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到登记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登记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