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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32.全面清理不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程序和环节,增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保护、支持、提高的职能,在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政策优惠、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服务,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3.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私营个体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4.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允许投资兴办实业、务工经商人员及其随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异地经营或就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子女,可在暂住地就近入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车辆与驾驶员,应纳入统一管理轨道。
  35.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私营个体经济服务体系,并对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进行私营企业电子商务试点,降低私营企业市场开发成本。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化、社会化、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依法规范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36.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守则,规范管理行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亮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侵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考核,淘汰不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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