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改善银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完善主要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增加结算工具种类,加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切实维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权益
2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权利。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技企业同等待遇。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场所,不得强行改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的权属关系。违反规定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9.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项目,取消或暂停专门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集资。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已经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各类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予以落实。严肃查处自立项目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收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并向纪检、监察、物价部门举报。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推行付费登记制度和扎口收费办法,坚持亮证收费,强化收费行为约束。供应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水、电、气与其他企业执行统一价格。
3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摊销、搭售商品,吃拿卡要。不得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定采购渠道。禁止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乱摊派、拉赞助,压价购买其产品。禁止强行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部门不得随意进行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严格限定检验、检测和培训的次数。
31.充分发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及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的作用。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但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入会、交纳会员费。各地要建立私营个体经济投诉中心,对损害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及时处理,切实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九、改善私营个体经济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