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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18.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改制和重组的步伐。对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支持和引导其组建公司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产品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享受省重点企业集团待遇。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完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19.运用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创立名牌,满足市场多方面的需求。引导面广量大的私营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培育企业集群、产业集群或区域集群,发挥集聚效应。鼓励大企业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分工与合作。
  六、加大对私营个体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20.加强财政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支持。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担保、创业资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重点支持私营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升级。对符合国家技改贴息条件的私营企业项目,积极组织申报,争取列入国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对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和贡献的私营企业,各地财政可制订具体的扶持政策。
  21.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鼓励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私营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按规定实行出口退税。
  22.现有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苏发〔1999〕14号文第12条执行。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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