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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四、支持私营个体经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3.鼓励私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的外经贸政策、法规,进行审批和管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私营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各级各类扶持、奖励基金应向私营企业开放。
  14.鼓励私营企业扩大出口。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争取私营外贸流通企业试点,不断壮大私营外经贸经营主体。鼓励私营企业采取购并、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外贸流通企业的改革,推动更多的私营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对其申办经营或变更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海关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私营外经贸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有关部门要在国有、集体、私营外贸企业中合理分配。私营企业进口的小额机械设备,可以直接选定外商。积极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为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对出口规模较大,产品有品牌、有竞争力的私营企业,在广交会和国际知名博览会的摊位分配上予以支持。
  15.鼓励私营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等境外融资。
  16.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推动具有比较优势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动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努力为私营外经贸人员出国(境)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私营企业参加政府或商会组团的出国(境)商务考察。私营外经贸企业人员需出国、出境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的,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由本人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有关人员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不受纳税或创汇数额限制;出国从事商务活动的,免交国外证明材料。
  五、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7.支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发展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企业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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