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供水管网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西宁市、格尔木市要在2002年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城镇要在2005年以前完成。对管网漏失率在15%以上的,限期进行整改。
四、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环境保护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省会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到城镇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排污行为。要加快牧区草原水利建设和保护区植树种草等生物治理措施的实施,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完成一批对改善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水土保持工程,遏制水土流失和草原沙化趋势。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对工业污染的治理。
五、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逐步提高水价是节约用水的最有效措施。城镇水价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实行容量和计量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即在超额用水加价收费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水价改革步伐,理顺供水价格,建立起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和深化节水治污工作。理顺和提高水价工作,既要积极抓紧实施,又要稳妥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力争用三年时间分步到位。
西宁市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调整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持正常的运营。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镇,要尽早开征污水处理费,为建设污水处理厂筹集建设资金。各地区要依据国家规定,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六、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提高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各种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要坚决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