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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必需的基本资源之一,水资源状况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当前城镇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生、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人可持续发展。
  二、详细勘察,统一规划,保障城镇供水
  我省尚未全面进行城镇用水资源的详细勘察评价工作,各地区发展规划大多缺少城镇水资源内容。因此,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用一至三年时间开展城镇用水资源的勘察评价工作,制定城镇后备水源的解决方案,为地区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供基础资料。要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以及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地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水资源状况,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发展规模。
  要重点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对现有地下水源要按设计控制开采量,避免过量开采造成地下水资源的破坏,缩短水源地服务年限。地下水资源不能满足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地区,要将地表水的利用纳入议事日程,抓紧进行方案论证及可行性研究。要对城镇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进行限制,今后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三、坚持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城镇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加快城镇日常用水器具的节水改造步伐,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型用水器具。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必须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2005年以前各单位现有房屋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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