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地)属县(处)级党政群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市(地)属县(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县(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八)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县(市、区)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市、区)属科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在机构数量限额内的调整和其他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的增设,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九)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调整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全省政法专项编制和基层人员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十)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下同)实行总量控制、下管一级。市(地)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市、区)新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一)市(地)凡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凡报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同级党委、政府审议后,报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
(十二)结合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和撤并乡镇等工作,对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重新核定,并按照新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严格控制。要进一步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控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采取有效措施,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认真清理整顿,积极清退超编人员。
(十三)建立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管理工作,统一印制《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一发放工资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十四)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后,各级财政、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核发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包括统配、录用、调入、招工等人员)和在职人员身份、职务发生变化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按组织、人事等管理规定办理人员增减及审批等有关手续,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相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人事、财政部门凭备案后的《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办理工资套改、统一发放工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