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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晋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再度膨胀,促进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就我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全省各级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县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工作。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职能、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等。
  (五)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统一承办的制度。各级、各部门凡涉及党政群机关、议事协调或非常设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编制事宜,均须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写出专题请示,按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或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报党委、政府审批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批。
  (六)各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由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党委、政府(行署)审批;各级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工青妇、社会团体的机构改革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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