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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2001年2月21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市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取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服务国有企业改革的总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不同类型的企业均应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企业的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适合企业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坚持从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
  (一)工资水平较高,房价与家庭收入比4倍以下的企业,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住房消费含量,有能力依靠工资收入、公积金积累和住房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不实行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用于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二)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住房资金的企业,可以对新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方式实施住房补贴,老职工一般可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三)新建的企业,要坚持新企新制度,实行规范化公司改造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住房管理社会化和分配货币化改革;实行聘任制的企业职工和新职工,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可一步到位,直接进入住房货币分配的新体制;其它新建的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走住房货币化、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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