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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资金;出售市直管公有住房的资金(扣除转制资金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补贴发放
  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各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买房职工的现住房、工龄、职务和当年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实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原则是:(1)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5)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6)200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市财政每年可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市房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指标,提出分配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执行。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住房补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三、保证措施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部门或专人抓好这项工作,加强和完善住房补贴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快《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办法》、《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等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领导,市房改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督办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补贴资金的转化工作,积极筹集补贴资金,防止住房资金减少,保证在住房体制过渡期间住宅建设的规模。
  (三)各单位要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普查、核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市房改办统一建立管理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档案。
  (四)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要认真落实国发〔1998〕23号文件精神,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凡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一律经有关部门共同测算后实行最高限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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