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的对象: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它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住房补贴按职工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补贴标准分别计发。
1、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
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均年工资×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2001年,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均年工资6,370元。
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职工个人负担额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2001年,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6.5元。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确定当年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住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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