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出租房屋,原则上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税款。
七、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于政策性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可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八、关于对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于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可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地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缴问题
对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应由主管地方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纳税人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核定方法为:
应税面积=纳税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建设面积×总占地总面积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标准
十、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和纳税时间的确认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承受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转让方为纳税人。为了便于征管,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自其使用土地之次月起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按评估价值计税问题的解释
京地税二〔1994〕204号和京地税〔1998〕895号文件中“对房产进行重估”,“将房产进行重估”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将房产进行评估,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帐面房产原值后据此征税。
十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荐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