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能独立计量,近两年生产经营稳定增长的企业。
2.企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为:电炉钢年生产能力10万吨,硅铁年生产能力3000吨,电解铝生产能力8000吨,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万吨,电石年生产能力1万吨,黄磷年生产能力3000吨,烧碱年生产能力1.2万吨,水泥年生产能力25万吨。上述标准中不包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
3、各主要生产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属全省或当地重点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地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分析材料。分析材料应包括企业近几年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同行业所处地位、主要生产设备配置及生产能力、企业用电情况、电费清缴情况以及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的证明材料等。有历欠电费的企业,还应附上企业与当地供电部门签定的还款协议。
2、地级经贸委会同同级物价、电力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排序,以文件形式正式报省经贸委。
三、审核程序
第七条 省经贸委将各地上报的企业进行分类,分别交石化、冶金、建材三个行业办复审、排序,并将复审排序结果报省经贸委。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共同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最终审查确定,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下达省电力公司执行。
第九条 按照全年预定的优惠额度和每批享受优惠电价的企业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一方面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超过限额时,可采取分批轮换的方式,使全省优惠总额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企业在享受用电临时优惠电价政策期间,必须达到下列考核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达产率(年实际产量/年设计能力)不得低于70%。
2.企业用电负荷率高于上年月均水平,负荷率不得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单位产品电耗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