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
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鄂经贸电〔200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经贸委、物价局、供电局,省直有关行业办:
为了更好地实施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临时优惠电价政策,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做好2001年临时优惠电价工作,请你们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于元月31日之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到省经贸委电力处。
湖北省对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
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相对过剩的电力资源,开拓用电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省政府决定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这项措施实行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高电耗产品,原则上指国发〔1987〕25号文件所确定的电炉钢、硅铁、电解铝、合成氨、电石、黄磷、烧碱、水泥、乙烯等九种产品。
第三条 优惠标准:以国家发布的现行目录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准,小氮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优惠0.02元,其它高电耗产品生产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4元。
企业在享受优惠电价政策期间,同时享受免收当地二次综合加价优惠,凡符合国家优惠政策,同时又列入省享受优惠电价名单的企业,只享受省优惠高于国家优惠的差额部分。如不属省电网接供电的企业,地方电网也应对该企业实行临时降价措施,具体实施办法可按当地地方供电量和省电网供电量比例,各自给企业予以优惠执行。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生产上述九种产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申报享受临时优惠电价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