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附则
1、部分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1.1 现场管理费:在县电力局或下设供电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的条件下,该项费用由县市电力局在“预规”限定的使用范围内统一掌握使用。
1.2 建设项目单位经费:该项费用由省、地、县作工程验收,以及省组织的审计费用等,按经费分摊管理、控制和使用,其中省20%;市、州30%;县(市)50%。
1.3 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及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按40%、30%、30%分别由省、地、县管理和控制,以作工程可研阶段的费用开支。
1.4 勘测设计费:由异地电力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工程,其勘设费由省公司统一掌握核付。
1.5 工程监理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1.6 管理车辆购置:由各县电力单位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监控和调节下,在各具体对应工程项目中使用。
1.7 下列费用由省统一掌握,按有关规定审批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基本预备费”、“预算定额编制及劳动定额测定费”、“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在湖北省农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实行。
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湖北省物价局。
四、附表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2-1
附表2-2
附表3
湖北省变电单位工程取费表
附表1-1
┌───────────┬─┬─────┬─────┬───────────┐
│ │单│ 基价(元) │ 费率(%) │ 合价 │
│ 项目名称 │位├──┬──┼──┬──┼─────┬─────┤
│ │ │安装│建筑│安装│建筑│ 安装 │ 建筑 │
├─┬─────────┼─┼──┼──┼──┼──┼─────┼─────┤
│ │Ⅰ、基本直接费(A) │ │ │ │ │ │ │ │
│ │,其中人工费(B) │ │ │ │ │ │ │ │
│ ├─────────┼─┼──┼──┼──┼──┼─────┼─────┤
│ │Ⅱ、地方工资性津贴│% │B │B │7.19│8.1 │(0.0719B只│(0.081B只 │
│ │ │ │ │ │ │ │取税金) │取税金) │
│直├─────────┼─┼──┼──┼──┼──┼─────┼─────┤
│ │Ⅲ、建筑材料价差 │% │ │ │ │ │ │ │
│接├──┬──────┼─┼──┼──┼──┼──┼─────┼─────┤
│ │其他│施工工具用具│% │B │A │8.34│0.69│0.0834B │0.0069A │
│工│直接│使用费 │ │ │ │ │ │ │ │
│ │费 ├──────┼─┼──┼──┼──┼──┼─────┼─────┤
│程│ │小计 │% │ │ │ │ │ │ │
│ ├──┼──────┼─┼──┼──┼──┼──┼─────┼─────┤
│费│ │1、临时设施 │% │A │A │2 │1.2 │0.02A │0.012A │
│ │ 现 │费 │ │ │ │ │ │ │ │
│ │ 场 ├──────┼─┼──┼──┼──┼──┼─────┼─────┤
│ │ 经 │2、现场管理 │% │B │A │30 │3.5 │0.3B │0.035A │
│ │ 费 ├──────┼─┼──┼──┼──┼──┼─────┼─────┤
│ │ │小计 │% │ │ │ │ │0.02A+0.3B│0.047A │
├─┴──┼──────┼─┼──┼──┼──┼──┼─────┼─────┤
│ 间接费 │施工机构迁 │% │B │A │ │ │ │ │
│ │移费 │ │ │ │ │ │ │ │
├────┴──────┼─┼──┴──┼──┼──┼─────┼─────┤
│ 计划利润 │% │(直-Ⅱ-Ⅲ)│ │4(3)│ │ │
│ │ │+间接费 │ │ │ │ │
├───────────┼─┼─────┼──┴──┴─────┴─────┤
│ │ │ │按工程所在地税率:武汉市区及东西湖│
│ 税金 │% │直(含Ⅱ、 │:3.45%;蔡甸、汉南、江夏区及其他 │
│ │ │Ⅲ)+间接费│地市区:3.51%;县、城、镇:3.45%;│
│ │ │ │其他地区:3.32%。 │
└───────────┴─┴─────┴─────────────────┘